江苏神通: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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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发布时间:2012-06-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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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江苏神通: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概要描述】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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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经二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八)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 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 或者作为公司职工, 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 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 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本保密制度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加强自律, 提高认识, 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 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询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试图获得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人员, 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 不准借阅、复制, 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凡接触公司相关内幕信息人员, 应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保证相关内幕信息仅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与其工作相关的活动, 禁止用于其它用途,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亦不得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 促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协议保密期限至该信息公开披露或该信息不再是内幕信息之日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的管理、保管与内幕信息知情相关人员的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十九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 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 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 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 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有关规定, 分别按情节轻重, 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公司之内部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5、留司察看;
6、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构成犯罪的, 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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